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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何以发生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疑罪从无”原则。而且还暴露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顽疾即先定后审。“上面”先给案件定性,然后,有关司法机关则根据定性进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对于周澄案,有关部门领导却说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佘祥林案更是直接说:“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三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试问如此审判究竟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领导的意思为依据。一旦一些机关或领导的意识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司法,那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便势必在外力的扭曲下成为一些利益群体的囊中之物,如此一来,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氛围将会付诸东流,留给老百姓的只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无助感。刑事错案四:公检法“配合”致错案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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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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