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何以发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诚然如此,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而法院和检察院则是司法机关。在整个办案程序中,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而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一旦侦查终结之后,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与否的最终决定。已经起诉,那么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予以审理,检察机关往往出庭进行公诉。此外,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同时,也是对审判机关的审判实施监督。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却出现了相互支援、相互配合的现象,在“维稳”的大局下彼此间的职责在一些地方被抛之于脑后。2001年9月13日,河南村民李怀亮因涉嫌奸杀幼女被逮捕,被相关部门羁押了近12年,曾经前后经历了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因指控李怀亮杀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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