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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然没有改变。当然,这么说,并不否定中国古代同时也存在着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但这些规范或者被包含在“礼”之中,或者蕴含于刑事法律规范之功能之中(以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体现在风俗习惯乃至天理人情之中,而不是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纪末由魏国相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撰,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私家法学著作,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本身已经亡佚,我们只能根据其他古籍的零星记载,知道一点关于它的情况。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李悝著《法经》的史料是三国时期陈群、刘邵等人撰写的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但这里讲的是“秦《法经》”,故含义并不清楚。接下来《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才说得比较明确,即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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