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由于《法经》具有法学著作和法典两重身份,因此,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而且也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首先,《法经》所确定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依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初期刑法的体系是: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尚书·吕刑》所确定的刑法体系和此大体相同。而李悝所著《法经》完全摒弃上述以刑种为基础的刑法体系,将《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这是以罪名建立刑法体系,并将盗、贼、囚、捕、杂五章中有关共同的适用刑罚的原则集中在“具法”中加以规定。这一刑法体系,不仅为当时的魏武侯所承认,而且通过商鞅传入秦国,成为秦国刑事立法的蓝本。汉兴以后,又经由萧何之手,成为九章律的基础。然后,经过曹魏、晋、隋等,直接影响到了唐律的制定和《永徽律疏》的编撰。因此,《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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