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微博应用中的检察官职业伦理
是基于职务行使而产生的议题,还是基于检察官身份所陈述的评论及意见,除了受到已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外,仍应以身为检察官应有的专业职务伦理,自我限制发表言论的范围。谨言慎行、爱惜羽毛,应当是检察官伦理的应然与必然。细言之,检察官管理自己的实名微博,首先应该学会聆听,其次要进行理性分析判断,最后对于把握不好的可以不说,但说的时候一定要理性、谨慎。检察官在实名微博上的言论应避免使自己的行为或身份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对于网民求助、质疑、“拍砖”,要理性、文明沟通,绝对不能以牙还牙、恶语相向。对于执行业务之外的意见陈述,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发表对一般事件的评论,不能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机关为了统一侦查案件新闻处理,都已设置了发言人制度,由特定人统一发布信息,并接受、答复媒体记者查询采访。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拟定报请“法务部”核准备查并函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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