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微博应用中的检察官职业伦理
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明确在制度设计上采行发言人制度,即与侦查案件有关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由检察署的发言人,在检察署设置的新闻发布室,适度发布新闻。在理论上,除了特殊情形外,检察官应避免个别对新闻媒体就承办案件发表意见或看法,所有见诸媒体的信息,均应当通过检察署的新闻发言人这个途径公开、揭露,即便是发言人也只能是在新闻发布室发布新闻。而“检察官伦理规范”第17条则明确,检察官侦查犯罪应依法令规定,严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但经机关首长授权而对侦查中案件为必要说明者,不在此限。第18条也规定,检察官不得泄漏或违法使用职务上所知悉的秘密。当然,在号称言论自由的台湾地区,“恐媒症”是实实在在的压力源,媒体经常令掌握各类案件信息的检察机关无可奈何。因为在台湾,有新闻自由与第四权的保护伞,媒体要“修理”一个机关、首长、个人,是非常容易而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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