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微博应用中的检察官职业伦理
误导受众。检察官实名微博应当对政法网络舆情进行特别关注,重点可以放在关注重大涉法涉诉事件、案件、敏感话题上,关注微博达人以及法律同仁的热点评论上。如果是对社会瞩目的法律案件,发表见解及申论,不宜以检察官的身份。本着业务经验,对社会瞩目的尚在侦查办理的个案发表专业看法,或者针对其他检察官正在办理的个案所作昧于事实的负面批评,容易误导民众认知或造成办案人员困扰或形成舆论审判。在台湾地区,“法务部”订颁的《检察官守则》第10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机关代表名义,任意公开发表有关职务之不当言论,致损及机关声誉及检察官形象。”检察官微博多多少少也会与法官、法院开设的微博互动,会与律师的微博互动。这种交流应当是对于第三方案件的交流,不涉及自己的任何职权,纯工作或学术交流是可以的。而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确定前无罪推定的考虑及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障,未经批准,检察官微博不能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