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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用金钱换权力”与“用权力捞金钱”

。村官贿选现象的存在,不仅是对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严重破坏,更从深层次上引发基层职务犯罪现象的蔓延,影响了基层稳定和“三农”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应从立法、司法和社会控制三个方面对村官贿选现象进行预防和治理。第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贿选行为人的处罚力度。就目前的立法来说,对贿选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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