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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谨防“撕布效应”

何改革都必将面临与具有刚性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之冲突,严重者甚至可能陷于一个法网之中左冲右突而不得。具体到本次司法改革而论,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长……”与之相应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诉讼法、立法法、众多地方性法规等均依照本条宪法规定,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各种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具有不同,启动修法过程必然耗费巨大立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若无宪法先行修改成功,此类修法过程便无法启动。而宪法的修改是一件应当极为严肃、慎重的事情,轻易启动修宪程序为一项尚不能称为成熟的司法改革试错背书,弄不好会进一步贬损宪法权威性。司法改革框架意见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司法改革与人大理论、制度定式的巨大紧张关系背后的迷惘与选择。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便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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