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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院不能因某报发行量大,不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而是先入为主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第一条,背离该条文出台的背景与目的。上述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在报刊侵权案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诉讼权利得以成<<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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