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公共性建构的困境与制度反思
动必须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准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公众监督,严格进行自律,真正承担起社会公器的职责。社会公器的地位也使大众传媒拥有更多的权利,包括采访权、言论权、编辑权、刊载权和舆论监督权。混合型体制下电视媒体公共性的“实然”呈现:公共利益的缺失公众既包括社会主流精英分子,更应包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比如农村居民、老年人、少年儿童、农民工、残障人群等等。大众传媒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媒介允许并鼓励、提升公众的参与和表达,塑造产业和政府以外的自治空间。也可以称为孕育公共生活、鼓励公共空间、提升公民文化”。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何种社会制度、何种新闻体制、何种媒体所有制,大众传媒具有公共性进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都得到一致认可。然而,在我国混合型传媒体制之下,传媒组织一方面作为“耳目喉舌”,实现政府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谋生存、求发展,传媒组织必须成为一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运作,以实现传媒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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