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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探析
家刑事法律和以伊斯兰教刑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刑事法律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系列的冲突与融合。因此清王朝认识到“办理回疆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尽可以内地之法治之”,②在与大清律例没有根本性冲突前提下对回疆当地旧有伊斯兰教刑法体系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准予继<<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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