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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历史考证
拟提拔的副司、处长,实行半年至一年的见习、试用制度。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正式任命,不合格者按见习试用前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为了加强对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干部的管理,先后制定了《民政部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在<<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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