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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建议
员法》规定,可以对以下这些职位实行聘任: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财会、金融、信息技术、法律等职位。二是辅助性质的职位,如文秘、书记员、文件分发、资料管理、数据录入等职位。但《公务员法》没有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具体包括哪些做出明确说明,因此,行政部门或许会对<<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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