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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对策建议
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如在考核内容上,主要是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些方面过于模糊,很难量化,在考核程序上,都是本单位的领导、同事,而没有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纳入考评体系,忽视了民意,公务员考核基本上流于形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结<<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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