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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法问题刍议

控制。其次,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正案对非法采矿罪的修改,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加了此罪的容量,其入罪门槛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即便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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