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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日本内阁)或者国家的司法部长。这种把法官任命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一级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势力对于司法任命的人事干扰—这种“钦差大臣”似的任命可以较充分地保证,即使是委派到地方上任职的法官也能够坚持司法独立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且,采用庄严而隆重的国事行为方式<<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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