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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选任在程序都是一样的,具体方式由最高法院制定。最高法院事务总局负责接受任命申请的审查,交由大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可见,对于中央设在各地方上的法院的法官选任,四国都设置了统一的程序和集中的任命权限(在中央、省或州一级),强调地方法院的法官是中央统一设置于地方的“国家的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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