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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官”而非“地方的法官”,以防止法官选任程序被地方政治势力过度把持而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权的独立。初任法官从基层起任职并逐级晋升。初任法官都是从最低级别的法官做起,一般也任职于最低一级别的法院:德国的初任法官都在州的区法院或者地方法院;法国<<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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