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保障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②。大规模廉租住房进入分配阶段必然会导致承担给付职能的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裁量权扩大。据审计署2010年底公布的数据显示,“32个重点调查城市中有18个城市的房管局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③2011年审计结果表明,“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的5479户保障对象未经资格审核即被纳入保障范围,42个市县的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④2012年2月6日,李克强同志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工作座谈会上着重强调,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他要求在分配方面做到:一是保障基本,二是公正程序,三是公开过程。可见,能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给付程序的研究,科学设定行政给付标准,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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