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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事关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败与千千万万老百姓安居梦能否实现。廉租住房之理论展开廉租住房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并在其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第一次明确“廉租住房”的概念。廉租住房,也叫廉租房或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履行其社会保障职能,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相应条件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供给的性质界定。在现代福利国家,政府具有积极地实现社会性正义的给付义务,公民享有获得相应保障的权利。通常认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⑤。从廉租住房的概念可以看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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