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视域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析
自然有义务向人民公开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的信息知情权,因为只有保障了知情权才能为人民监督政府工作提供基础条件。政府信息公开是对人民主权的必然回应。在人民主权视域下,政府有义务向人民公开其政府信息,这是政府对人民不容推辞的基本义务。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自人民,政府在人民的授权下管理国家事务,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然而,政府在得到人民授权之后,因为政府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可能违背人民利益而做出侵害人民利益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如果不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监督,此种危险性就可能大大增加,容易导致政府部分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基础带来危害。所以,必须通过法制化路径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保障人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人民主权视域下,政府必须摆正自身的位置,正确地处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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