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普赫塔追求与谢林在方法论基础上的一致,认为理性法只存在于实定法之中,法律的概念具有一种独立的“理智的存在”。在普赫塔那里,法律概念并非来自于社会现实,而只是一种逻辑演绎的产物。普赫塔在其《制度概论》一书第一章至第六章中,首先导出的是“人”这种权利主体的概念,以及“人对于客体之法律上权利”这种“权利”的概念。其下,以权利的不同类型为基础继续演绎出整个的金字塔体系。这样,因为该演绎结构自身的逻辑自足和无矛盾性而对社会经验现实完全抛弃,法律概念因此从法律关系的经验现实中脱离出来。同时,概念法学的体系性思维被后来的潘得克吞学派接受并进一步发扬光大,最终形成对德国《民法典》产生巨大影响的潘得克吞学说体系。胡果对潘得克吞体系的贡献。在体系化问题上,胡果对潘得克吞体系构建的贡献,主要在于阐述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划分,这是区分物法与债法的基础,并把诉讼排除在私法的体系之外。但由于其对自然法批判之哲学基础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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