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康德的批判哲学,认为“根据凭借经验而得出的人类本性不可能对法律体系做符合理性的演绎推导”,即法律的体系从属于由理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先验的形式,因此这种体系化不能按照法律材料本身的形式加以处理,以服从实践的需要。这也就意味着,在体系化问题上,胡果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法的影响,因此私法的体系化问题并未在他那里得到比较理想的解决。但是,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教授在《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方法》的后记里认为虽然德国在“罗马法的现代运用”中继受的是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但这主要是对罗马法具体规范的移植,侧重于法律规范本身,而不是对其体系的继承。因此实质上德国学者在私法体系化的过程中还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并发展至后来潘得克吞学派最终形成并运用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其中胡果在这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法学阶梯》的三分法结构中,胡果认为这一体系的第三部分是程序法,应该把其排除于实体法之外,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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