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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逻辑顺序与现实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法典之中所包含的的规则并不来自于一个单一的原则,而是由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原则组成,将它们组建成一个逻辑上的整体,可能导致现行法严重混乱。在这样的方法论前提下,蒂堡首先在他的体系中设立一个总则,规定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然后总则的内容在他的分则中得到具体的适用和阐释。在这里他和自然法学家的总则根本的不同在于,自然法学者那里的总则是对法的整个体系进行哲学导论的目的而设立,而在蒂堡的总则中,则倾向于对法律素材进行一般化处理,最终还是要服务于实践的需要。在蒂堡的体系中另一个显著的特征则是构建体系的基础的转变。在此之前的体系构建强调法哲学的基础,但是到了蒂堡这里,客观法规范作为其体系的逻辑出发点,即以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规范作为构建法体系的基础。蒂堡这种以客观法为出发点的思想造成的结果是,权利义务不再是一种先验的范畴,而是法律规定的产物。因此蒂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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