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范围狭窄性与拓展的可行性
成的损失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可达到上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5倍。而被侵犯人身自由则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好像造成身体伤害比侵犯人身自由损害大些,故赔偿标准就高些。其实不然,有时对人身自由的侵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比如丧失重大签约机会,而人身伤害可能仅是一般轻伤,花费较少,可以很快恢复。当然,人的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人的自由的重要性也不见得就比人的身体的重要性低。直接损失未全部纳入赔偿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对于被扣财产已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理,则应将所得的款项返还给受害人,如果该价款明显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则对造成的损失国家还应予以赔偿。该规定对于防止贱卖财产,损害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对“明显低于”进行判断,相应的赔偿金中的相应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标准,给实践中的随意处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人身权损害的赔偿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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