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又强制执行现象防范
析众所周知,法院调解是两大主体进行的活动,即当事人和法院双方。学者江伟在其著作中写到: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②在法院调解中,中间的“和事人”一方是法院,即调解的主持者。而“和事人”所调解的对象则是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应当在法院和当事人中去寻找原因。法院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原因在于法院的评价系统。随着社会和谐化的提出,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高低越来越被法院内部及其外部所看重。通过对法院内部评价系统的了解,笔者发现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考察法官业绩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呈现出行政化的一种管理机制,上级法院把调解率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指标下达后,下级法院就会根据上级的工作指示把调解结案率作为重点通知到各个审判庭室的法官。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为了业绩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