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又强制执行现象防范
诚信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旦生效,债务人就有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不仅仅是有违诚实信用的要求,而且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反悔所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只是对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进行诚信上的谴责。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在收到法院调解书前都可以进行反悔。而此时,反悔的一方也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特别是义务人一方便把法院所主持的调解当成拖延的手段,先接受法院调解,到调解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到达时再做打算。这时就会造成义务人仍不去履行或者仍没有能力履行的结果。更有甚者,一些有能力履行的义务人保持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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