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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程序控制

决策角度,加强人民建议征集的法制化;二是从公民请愿法角度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两个角度并不矛盾,公民请愿以及建议的价值之一,就是加强了与政府的沟通,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程序的合法性设置。对正当程序而言,“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简单地说,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决定而已”。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首要的问题是其合法性,对于立法程序而言至关重要,或者说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前文已论证,我国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可作为其宪法法律基础,但其表述并非明示,缺乏相应权威的官方解释。就行政程序法而言,缺乏中央统一立法、地方立法,如湖南省等地的行政程序法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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