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微
,我国法律对土地的承包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口的不断变化,导致土地使用者的频繁更换,承包期限变得越来越短。加之当地政府可以对土地的承包制度以及经营方式进行随意更换,使得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上缺乏权属感。其三,由于基层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流转权,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不顾农民的合法利益,强制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侵犯。其四,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并不规范,所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经常因为补偿标准不统一或者缺乏维权依据,使得失地农民的利益再次受损。第三,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完善性。首先,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引发征地行为发生,而制定规范的征用制度则是确保征地行为合法化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尽管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给出了说明,但是,却有些“空隙”可钻。而这些“空隙”则成为地方政府将“经济活动”转变成“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巨大的利益使得部分地方政府越发地热衷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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