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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微

地征用。其次,“经济杠杆”在土地征用中的“灵活”运用,使得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职权,随意进行非农业性“征地”。在地方政府获取大量利益时,农民并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其补偿款数额根本就是征地利益总量的“九牛一毛”。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失地补偿和补偿救济标准制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农民可以对土地补偿标准提出反对意见,并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进行协调,但是审批部门恰恰就是征地的“当事人”,如何能够协调成功。如果在协调不成功之后,农民还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政府,甚至国务院申请裁决,可是对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而言,其难度可想而知。再次,土地征用程序缺乏合理性。近年来,我国推行的土地征地听证制度,使原本的征地程序在某种程度得以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缺乏法律保障的失地农民很难获得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上诉权。尽管国家规定了征地需要按照公告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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