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微
行,但是,地方政府却很少会告知农民其中的征地细节,仅仅是例行通知农民征地的范围和补偿标准。在政府同开发商进行协商时,农民只能是接受者,无法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当农民对补偿价格存在异议时,由于土地征用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诸多脱节的地方,司法部门无法参与其中,而行政复议作为唯一途径,则是在执行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最后,因为地方政府有权强制性地低价征收大量土地,并转手卖给建设开发商。所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地方政府对这类行政活动非常“热心”,并付诸实际行动,这也导致了失地农民数量的猛增。第四,征地补偿方式不够合理。一方面,一次性补偿方式不利于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在征地补偿方面,多采用一次性补偿政策。农民获取的补偿款最高标准也仅仅是原土地用途的年产值30倍,看似很多,但是对于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也仅仅是维持原生活水平七年而已。如果将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用于社保投资,获取的养老金不过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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