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及其价值
的客观存在共同体,这些不是由个人劳动的本质产生,他们很容易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甚至直接劳动,导致该集团难以安身和参与社会活动。只有政治地位和市民地位互相吻合的社会成员才能延续这种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在社会内部分裂的个体间形成了等级差别,个体间差别驱使着社会差别就此产生。现实的人就成为现代国家制度下的私人,自然而然差别、分裂是个人生存的基础。等级之间的差别显然不同于固有的共同体内部,转变成共同体、社会团体之间的特异性特权,特权不断升级成独立的社会成为政治社会的雏形,背离了市民社会下的共同体、社团的基本机能。在这种条件下,不同共同体、社团之间权力竞争就带有政治目的,甚至成为服务国家机器的方法、手段。这时的“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②。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有着明显的区分,国家成了社会人的主体,市民社会也就不再与政治国家具有同等的利益关联。当然个人的活动性质、内容、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导致同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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