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公信力流失成因及其防范
没有规定国务院可以将宪法规定的这种职权授权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则对《宪法》第89条中国务院的权力作了扩展,这明显是将法律置于宪法之上的一条违宪规定。[3]另外从地位上来看,城管目前在政府管理的机构和事业中,属于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机构。各地城管执法机构属于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基本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主管部门。正是基于这样的身份和地位,城管制度在合法性的问题上始终存有争议。如此,也就造成了城管执法公信力先天不足的尴尬局面。(二)理念层面城管的执法对象很多都是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和小商小贩等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出于生活境况的变化和原有生活方式的改变,加之缺乏较高的就业技能,被迫从事起占道摆摊、违法经营的“摊贩经济”活动。目前城管对此类行为的管理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管制”理念上,执法对象的生存权基本被忽视,“疏导”和“服务”的执法理念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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