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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为之。”1907年拟订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把公开审判称为“公判”,并对这种“公判”作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凡诉讼案件,经检察官或预审官送由本厅长官分配后,审判官得公判之。”第27条进一步规定:“审判官于公判时,发现附带犯罪不须预审者,得并公判之。”清末司法公开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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