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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运营管理视角的高速公路事故等级划分

日起开始执行。此划分标准是以公共安全为视角,以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为划分依据的公安划分方式。
  现有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研究不多,共有3篇研究论文:2004年,龚鹏飞提出以经济因素及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对现行的交通事故等级分化进行了完善,并提出新的划分方法[1];同年,唐阳山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研究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方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的等级划分理念,加入车辆类型和车道等级因素[2];2005年,林雨采用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新增)作为评价指标,构建了模糊综合评价模型[3]。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交通事故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进行等级划分,就是从公安部门的视角出发,对交通事故进行事后统计,评估安全状况,解决公安部门所关心的问题。
  但是,在交通事故问题上,交通运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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