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选择:是自由还是奴役
名”也远非那么遥不可及。不可否认国家在保护个人权利时有着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自由市场’不太可能为储存档案的公共建筑添砖加瓦,也不太可能建立刑罚以威慑负责不动产与个人所有物权等级的官员的受贿”。而且“国家作为公共惩罚的‘经营者’,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调动人力和财力来维持一种有组织的、集约化的暴力,这实际上是促成了私人之间因受阻于‘搭便车’和高昂交易费用而无法实现的合作”(桑本谦:《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性专门知识是私人之间的惩罚所不能相比的。然而国家并不能包办一切,到处安插警察使得国家变成一个巨大“利维坦”的同时,也会使税负攀升到一个无法承受的高度。现代国家大部分都废除了对通奸的处罚,原因并不是公民的配偶权得不到国家的承认与认可,而是国家在构建起一套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的机构与制度之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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