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的理解,则主要依赖于作者提供的信息及其诠释。但令人遗憾的是,恰恰正是在秦代为何是以身高而非年龄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之分类标准的问题上,管见所及,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均未再多作解释。一些《中国法制史》教材不惜耗费文字在一些犄角旮旯的细节问题上磨磨唧唧,但对于上述秦代规定的原因所在,却是惜墨如金而未著一字。这种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的困惑,曾伴随我甚久,直到后来读到杜正胜的《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以下简称《编户齐民》)一书,方才逐渐明白其中的玄机。在该书的第一章“编户齐民的出现”中,作者重点讨论了春秋中晚期至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形成及其登录方式变迁。《编户齐民》一书指出,尽管迄今尚未发现其实物,但中国在先秦时期就已创制了“名籍”(指单一个人的身份资料),后来又发展出了“户籍”(指以户长为首,包含所有家户成员的身份资料)。名籍或户籍在当时的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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