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用途,便是国家借以征发兵役和徭役。其中的课役类别记录,正是后者的依据。而秦代借以划分课役类别的标准乃是身高。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及以上是当时划定课役身份的一个关键。不过这种按照身高起役的作法,并非秦代的首创,而是可以追溯至更远,因为在《周礼》中便有“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的记载。《编户齐民》一书还指出,在秦代,不仅应不应服役的区分是身高,而且负不负法律责任的准绳也是身高。按照该书中的说法,在秦代,身高六尺乃是刑事法律责任的一大关键界线,未满六尺者可以不负刑事法律责任。《编户齐民》一书还接着讨论了前文所说的那些关键性身高与年龄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认为其中“六尺是十一二岁青春期以前童子的一般身高”,而“男子六尺五寸大约正值青春期”,六尺五寸至七尺之间的发育尺度大致相当于14岁至16岁。《编户齐民》一书中的上述讨论显然颇为有趣,但令我更感兴趣的,还是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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