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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先秦时期起役为何并非以年龄为准之原因的一段简短解说:“古来平民年龄记录往往不甚精确,《史记》云,秦国到秦王政十六年(前二三一)才‘初令男子书年’(《秦始皇本纪》),此即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今十六年的‘自占年’。书年、占年即申报年龄以登记在户籍或国家的档案上。新旧史料都清清楚楚地记载秦国户籍记录人民年龄始于秦王政十六年,上距献公十年编录户籍已一百四十年。东方六国由于史记残阙,暂时存疑;但从秦史来看,户籍建立之初并未有明确的年龄档案。然而至迟秦王政统一中国后,书年制度必普及全国。汉袭秦制,故今日所见汉简名籍或近似户籍的完整资料无不记录每位成员的年岁。”换言之,尽管秦国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便已开始编录户籍,但当时在编录户籍所搜集的信息中,年龄并非不可或缺的内容,估计与此前的名籍、户籍制作一样,当时更注重的是对身高这样更易获得的外显信息的低成本搜集。这种年龄档案残缺甚或根本阙如的状况,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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