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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

要到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才有所改变。这一年,秦王嬴政要求国中男子自行向国家申报年龄以做登记,此即《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所称的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户籍档案中年龄信息的残缺甚或阙如,必然影响到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也无法以年龄为断。这也正是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载的案例中,论处刑责时为何是以身高而非年龄为准的主要原因所在。《编户齐民》一书中的这段解说,为我们理解本文起首提出的疑问提供了关键的背景信息,其推断也为近年来出土的秦汉文献所证实。例如在里耶秦简的户籍简中,我们并未见到关于年龄的登记信息,而在居延汉简当中,则常可看到关于年龄的记载。不过,《编户齐民》一书尽管初步解释了年龄信息为何未能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成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但并没有进一步去追问:秦代一度沿袭之前的作法,论处刑责时以身高为准,而汉代以来则改以依年龄而断,这样一种看似细微的变化,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朵涟漪,还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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