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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梳”效应及其社会冲击波

作者/责任者:叶春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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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岭南民间文化》

硬追究,否则闹出人命,金兰姐妹便会到男家兴师问罪,闹得不可开交,俗称“闹人命”,这更使得“不落家”的风气势不可挡。有的女家也相应采取一些折衷的办法,如给男家一笔钱“买门口”等,男家可以另纳妻妾。纳妾后“原配夫人”在家中仍居主妇地位,但仍不回夫家居住,直到年老病重,无可救药时,才抬回夫家终老,但殡葬开支均由女家负责。若男家不肯迎回者,则死于“姑婆屋”或尼姑庵,绝不能死于母家,否则为乡规所不容。若夫婿先于“不落家”女子死亡,她可回婆家主持家务,谓之“守清”。另有些女子立誓不嫁又不想“自梳”的,“嫁”给早夭的男子,去守死鬼,俗称“代守清”,类似他处的冥婚。
    自梳女们为了自身的权益和生理的需求,纷纷同其女友结拜金兰之盟,即所谓“金兰契”,俗称“夸相知”、“识朋友”。自梳女义结金兰时,要订立金兰契,契约一经成立,颇具有法律效力,并遍邀朋友作长夜之饮,欢歌作乐,“朋侪亦群纷贺之”,此后坐卧起居,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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