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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华南少数民族的商业活动与民俗文化

作者/责任者: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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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出自《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

相信,则视如至亲,借贷不吝。或负约,见其村人,即擒为质,架以横木。负者来偿,始释。负钱一缉,偿咎一秤,岁加一倍,无有底止”。又理人,“与憧同,而重信约,商人人出贸易与之无欺,则款如至戚,有所称贷不吝。岁望其一来而不来,则数数念之,或负约不至,自一钱已上,虽数十年后,遇商人之同郡者至,共禽之以为质,前负者来偿乃释。负者或远或死,则无辜被系,累岁月至死乃已。尺负钱一绢,次年偿两缉,至十年为千络,以故人不敢负其一钱,客或误杀其一鸡,则鸣鼓告众,日客杀我一鸡,当偿一斗,一斗者雌雄各一也。一雄为钱三十,一雌五斗。一斗每生十子,五为雄,五为雌。一岁四产十鸡,并种当为六十。六斗当生六十鸡,以是倍计,展转十年乃已。误杀一鸡,虽富商亦不足以偿其值。故客来其家无敢稍动其毫发者。”可见其商业诚信,乃以习惯法为基础为约束。虽或过份,也是少数民族重视商业信念之反映。既可保护自己,防止被人欺诈,也可限制打击某些商业不法活动。特别是那些文化素质较高的外来商人。因此类此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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