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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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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下达有了顺畅的可能。
    再次,广州日伪政权对保甲行政人员的规定更加严格。其在后期除规定“不识文字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禁治产者、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等,不得充任保甲长外,还增加了“政府机关公务员、有危害治安行为之虞曾受刑徒之宣告者、无正当职业或无恒产者”,均不得充任保甲长的规定。同时,伪政权还将保甲长的年龄规定降到20岁。这与战时国统区对保甲长年龄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规定 -- 其为保证兵源,甚至规定35岁以下者不得充任保甲长,恰好相反。像广州这样的城市不是兵源的主要来源地,反而是保甲长人选难求,放宽年龄的界限显然是日伪政权的因时之法。
    最后,日伪政权加强了民众的连带责任,妄图以此将居民禁锢在牢笼之中。日本学者织田万说:“保甲制度之真髓,即共同担保及共同责任之制是也。”[28]广州日伪政权前期的保甲制度,因袭了抗战前国民党基层的保甲规章,没有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到了后期,其保甲组织就明白规定居民联保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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