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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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而来。1943年4月,汪伪中央行政院颁布的《各县保甲经费收支规程》又规定:保甲经费,每保每月以五十元为限。其用途如次:“一、保长办公处纸张、笔墨、灯火及其他必要之费用;二、保甲会议与壮丁集合训练时之茶水;三、保甲长及派人因公外出之费用;四、应分摊之联保办公费。”其经费的来源则是:“一、原有地方公款或公款、公产收益;二、如无前项收入或收入不足定额时,得由保甲会议决议就住户中有力负担者分别征收,以足定额为限。但每户每月至多不得超过五角,各项征收之款,均应发给收据为证。”它对保甲经费的征收保管也作出了规定:“保甲经费以保甲长负经手之责,保长负汇收及初查之责,区长负复查及审核之责,县政府负抽查之责,联保主任负保管之责。”在保甲经费经手收支人员中,“如有浮收、滥支、侵吞等情弊,一经查明或被举发,由县政府依照法令严行惩处”。另外,它还规定:“壮丁队协助军警戒严、抵御土匪时,必要之供养得先就保甲经费条款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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