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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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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不足时得经保甲会议决定向本保内殷实住户及商家募捐支用。”[34]这一规定无疑给地方保甲行政人员向保内殷实住户及商家“募捐”开了方便之门,为他们的搜刮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
    伪广州市府在编查保甲的过程中,曾要求各区把警捐额之四成征作保甲经费,而在其加强保甲编查时,还要另加征保甲经费。如1943年7月,伪市府在开展大规模保甲编查时,鉴于所需经费为数甚巨,即令除征收警捐额的四成外,还要补充征收保甲费。其办法是:“(一)收保甲租捐一个月;(二)保内落实绅商特别捐助;(三)省市税捐附加保甲经费二成,以资挹注,如有盈余,拔充各县举办保甲经费。”[35]这种临时经费的征收是一种搜刮行为,加重了民众的额外负担,特别是“保内绅商”更是要多掏腰包。同年9月,伪广东省会警察局拟定出《广东省会警察局所属各分局代办劝募保甲区内殷商特别捐助保甲经费实施办法》。它要求广州市各保甲区“分段分日召集”所辖区内稍具规模之殷实商店富户“到分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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