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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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座谈会,由分局长或保甲区副主任,或由保甲编查委员会派员参加,将施行保甲意义,及实施保甲制度与市民福利之关系暨市民捐助保甲经费应尽之义务,逐一详加阐述,然后劝募踊跃特别捐助一次保甲经费”[36]。这种临时的特别捐助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但其要求各“殷商富户”在座谈会上表态认捐,并在警察分局准备好的簿册上签名盖章,写出自己愿意捐纳的数额。随后,伪广州保甲编查委员会即按照姓名、认捐金额填备捐款收据,由分局分派人员携带这些收据赴各户收取捐款。这种所谓的自愿特别捐,无疑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敲竹杠的行为。
另外,为了调动保甲经费征收人员的积极性,伪广州市警察局于1943年10月还规定:“将保甲经费的5%留作各经手机关的办公费和经办人员的奖金,其中省会警察局占其中的60%,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和广东省警务处各占二成。”[37]这一规定显然违反了伪保甲经费收支章程中关于经手人员无偿服务的原则。它固然有助于提高警察部门征收保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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