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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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掌管之卫生行政、禁烟禁赌、交通、人民团体登记立案等事项,纳入其管辖范围。警察厅下设广州市警务处,警务处下辖有21个警察区,即东山、前鉴、大东、东堤、南岸、小北、德宣、汉民、靖海区、惠福、西禅、长寿、太平、陈塘、逢源、黄沙、芳村、洪德、海幢、蒙圣及水上警察区等。这些警察区的范围和广州市传统的保甲区重合,并且同名,因此伪政权规定由各警察区署署长兼任这些保甲区的区长。同一时期,伪政权还颁布了《广州市中心区警卫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东起文德路,西至海珠路,南达一德路和大南路,北到现东风路南侧的区域内,增设19个保安警察守检岗位,由当岗警员从每天的上午6时至晚上10时,对来往的市民进行严密的盘查。[7]其目的乃是为了“除莠安良”、“肃清境内一切盗匪歹徒,安定社会”[8],以为保甲行政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其次,它结合战前之保甲体制,组织防卫团,建立武力的殖民统治体系。伪政权统治伊始,就颁布了《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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