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沦陷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其特色
作者/责任者:沈成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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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来源:摘自《民国广州城市与社会研究》
具保证,由该管分局核发‘迁入证’方得迁入”[18]。在清查户口时,如“发觉某户尚未申报户籍,而其理由又不充分者,应着该户离境,而该段甲长亦应着即连带离境,以示惩戒”[19]。由此可见,广州伪政权对户口的管理是相当严格且极具军事色彩的。
同时,伪广州市府还加强对杂居户口的管理。它于1941年2月要求对杂居户类人口之变动,实施严格报告制度。所谓杂居户类,即指“酒店、旅店、旅馆、客栈、妓馆、妓艇、车夫馆、祠堂、试馆、平民宿舍而言”。伪广州市省会警察局要求各分局,就所辖范围内之杂居户类,按日造具报告表呈缴省会警察局,以备“随时查考或即时派警抽查”[20]。它对在医院留医之病人也采取同一要求:“除日本人设立之医院由本局协商后再行办理外,所有本国人或第三国人设立之医院”,均应“按日将留医病人开列,报告该管分局,以备随时派警检查”[21]。其后,伪政权还规定:留客寄宿及其别去,或家人出外常也不在家内住宿及其归来时,“除由甲长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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