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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与清代中国外贸行商的兴替 -- 兼论广州十三行的历史命运

作者/责任者:张晓辉著,胡巧利主编

索取号:K296.51-5/1/2010

文献资料来源:摘自《羊城今古》2010年合订本

方面由于清政府盲目自大、闭关锁国,加上封建专制的局限,使“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
    (一)封建的垄断性的“广州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其中在1757—1842年间,还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机构。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被外商称为“广州制度”。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行商为了对外贸易而建立一种共同的组织——公行,当时并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公行之外还有闲散商人(亦称行外商人),他们与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因而公行时组时散。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为了便于对外贸的管理和操纵,从法律上确立了保商制度(即行商互保,一商亏折,其他行商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社会的保甲制度在商业上的运用。翌年,官府把所有与洋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而把那些似乎已逐渐参加贸易的小商人全部排斥在外,“围绕着外国商人的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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